因擅自停用和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新力物业南昌公司被行政处罚3.3万元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4.6w阅读 2024-04-19 10:00

近日,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公示《执法公开4月1日-4月7日》。

公示显示,因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被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万元),限期缴纳罚款,15个工作日内。

法律文书文号东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0号,法律文书日期2024年4月7日,执法机关为南昌市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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