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资源:法院判决东莞亿辉及东莞亿达偿还债务1.3亿元及补偿金和违约金予中国华融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财经 刘治颖 9.7w阅读 2024-01-11 21:10

乐居财经 刘治颖 1月11日,北大资源(00618)公告,北京金融法院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就一项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起的民事法律诉讼公布判决,同案被告包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重庆盈丰地产有限公司及公司若干前附属公司,即东莞亿辉地产有限公司、东莞亿达地产有限公司及昆山高科电子艺术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内容有关东莞亿辉及东莞亿达欠中国华融的债务。

根据判决,法院判决如下:(i)东莞亿辉及东莞亿达须共同偿还债务本金约人民币130.7百万元以及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罚金予中国华融;(ii)中国华融对拍卖或出售重庆盈丰及昆山高科所持有若干物业的所得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及(iii)东莞亿辉、东莞亿达、昆山高科及重庆盈丰须支付中国华融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

相关各方一直与中国华融就债务和解及诉讼进行磋商。东莞亿辉、东莞亿达及中国华融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订立了债务和解协议,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订立了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于二零二叁年十二月二十日订立了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根据第二份补充协议,订约方同意(i)东莞亿辉及东莞亿达须于每季度偿还部分债务本金,而债务的所有未偿还本金须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偿还;(ii)东莞亿辉及东莞亿达须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偿还有关债务的重组补偿;及(iii)东莞亿辉及东莞亿达须偿还中国华融追讨债务所产生的成本。诚如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尽管已作出判决,但第二份补充协议仍具法律约束力并可于订约方之间强制执行。

北大资源正在审阅判决并与中国法律顾问进行讨论,以评估情况并考虑其潜在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上诉程序。北大资源已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完成出售香港琥咨有限公司100%之股权。完成出售香港琥咨后,香港琥咨不再为北大资源的附属公司,以及香港琥咨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资料(包括东莞亿辉、东莞亿达及昆山高科的财务资料)不再并入北大资源账目。根据判决,中国华融对拍卖或出售北大资源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重庆盈丰所持有若干物业的所得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本公告日期,重庆盈丰相关物业的账面值约为人民币136.3百万元。

北大资源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其会计师讨论并考虑判决的必要会计处理,并在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与债权人的和解安排、其他共同被告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抵押品的价值及判决项下北大资源的潜在负债)后评估并决定是否计提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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