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消费券+购物消费券!六安七部门发布《房地产补充规定》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4.3w阅读 2024-05-06 14:18

乐居新媒体合肥 近日,六安市商务局、六安市财政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六安市商务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消费促进工作部署,深入挖掘消费潜力,根据《安徽省更大力度发放消费券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消费券发放加快激发有潜能消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六建房函[2023]640号)文件中的购房消费券作部分调整,发放一批住房联动消费券,并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使用对象

住房联动消费券的使用对象为符合《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六建房函[2023]640 号)条件的购房消费者。

发放标准

将六建房函[2023]640号文件规定的原购房消费券调整为购房消费券+购物消费券,每张购房消费券由“按 300元/平方米确定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调整为“按200元/平方米定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增加“购物消费券按 100元/平万米确定额度,最高不超过1 万元,用于在选定商家等额购物”,六建房函[2023] 640号文件其他措施保持不变。

(一) 领取购物消费券。购房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市住建局加盖公章的购房消费券复印件,到市商务局领取购物消费券。

(二)使用购物消费券。购房者领取购物消费券后,可在选定的商家消费使用,直接抵扣购物款,并向商家索取消费发票,消费券使用有效期至 2024年 11月30日。消费券金额使用完后,交由最后一次使用的商家收回。

操作流程

(一) 领取购物消费券。购房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市住建局加盖公章的购房消费券复印件,到市商务局领取购物消费券。

(二)使用购物消费券。购房者领取购物消费券后,可在选定的商家消费使用,直接抵扣购物款,并向商家索取消费发票,消费券使用有效期至 2024年 11月30日。消费券金额使用完后,交由最后一次使用的商家收回。

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活动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活动期间舆论引导和监测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住房联动消费券发放使用方案;择优选定参加活动的商户,并签订相关承诺书;委托相关金副机构发放已核销的住房联动消费券资金;处理购物消费券使

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投诉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做好购房消费券发放、受理、审核,保持政策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及时将购房消费券领取人信息推送至市商务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等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经营秩序,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等工作。4-

各参与商户:全程接受相关部门指导与监督,落实政府消费促进工作要求;指导购房人使用购物消费券,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不降、价格不涨,在常规优惠基础上,另外给予一定的消费优惠;及时解决购物消费券有关投诉问题等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做好购房消费券的抵扣、申报,完善网签备案信息,加强住房联动消费券发放的宣传;配合住建、商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因自身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诉等工作。

执行时间

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日期为准,本补充规定自 2024年5月 10日开始执行。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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