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深圳公租房收入财产认定细则公布!

原创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乐居新媒体 3.9w阅读 2023-08-30 15:21

乐居新媒体深圳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民政局下发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公租房申请家庭的收入及财产认定标准,于8月31日正式执行。

据8月28日消息,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限额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4000元(含)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财产限额为3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居民)财产66万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财产87万元(含)以下。

据了解,该要求针对新入库申请人,如果已经进入公租房轮候库的申请人,暂时不查收入和资产;但公租房入住续约时,需要查收入和资产。

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下项目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金、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补助、护理费;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七)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产指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符合《细则》规定的残疾人、孤儿、老年人相关补贴以及奖励性补助等可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的核对期限为核对对象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认租、续租等业务时,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机构的核对期日确定。

如何进行核对和认定?

住房主管部门将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通过住房信息平台推送至市核对机构。核对机构完成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后,向住房主管部门推送核对报告。

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核对报告,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告知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住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及时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公租房主要针对困难居民等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3年等。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方面,是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单身居民以不超过35平方米为主;2人家庭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主;3人以上(含3人)家庭以不超过60平方米为主。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5人以上(含5人)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4人家庭配租。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

来源:乐居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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