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上市主体IPO问题研究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IPO上市实务 9.5w阅读 2023-01-20 15:29

近年来,多个IPO项目采用新设公司替代原有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对相关案例整理分析可见新设上市主体在IPO审核中的关注事项包括:

1、选择新设公司而不是以原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

(1)原公司历史沿革(如转制等)很复杂、存在问题;

(2)无法获取原公司历史沿革的证明凭证、转让方的确认;

(3)业务发展需要,如新公司所在地更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核心团队主要集中于新设公司所在地等;

(4)集团公司选择其中一块独立业务上市而非全部业务整体上市;

(5)原公司税收优惠年限到期等等。


2、原公司的历史沿革需要视同上市主体进行梳理

原公司的历史沿革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同样会收到关注,包括:

原公司股份变动的证明、合法合规性、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强制原股东退股情形。业务由原公司转移至新公司时两家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披露原公司历史沿革情况,历史沿革是否合规(如改制程序是否经批准、是否造成集体或国有资产流失等),原公司及实控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大额未清偿债务,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

如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代持解除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清理过程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原股东诉讼情况(如在上市过程中遭遇原公司前股东举报、起诉,审核也会关注诉讼的进展和结果、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等等。

原公司的历史沿革也往往需要实控人进行兜底承诺。


3、业务由原公司向新设主体的转移

(1)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应是自有资金,不应来自原公司的出资抽逃或借款;

(2)资产收购:新公司向原公司收购资产(股权、固定资产、存货、专利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大额的资产收购应当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3)人员转移:原公司人员向新公司转移的过程,报告期各期保留在原公司的人数、职务性质、薪酬;

(4)业务转移:收购资产后客户和供应商的业务承接情况,是否需要重新进入客户的供应商体系。


4、原公司需要视同上市主体财务规范,可能需要合并报表

    关注:原公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原公司各期的财务数据,未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原因,按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模拟测算财务数据影响(在688766普冉股份案例中已经出现该等要求)。等等。

    模拟合并报表有其合理性:如申报报告期内存在新老公司业务并行的情况,则新老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合并才能完整、全面地体现上市主体的真实财务情况。

5、原公司的合法合规

    原公司如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可能波及新设上市主体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乃至股权等方面的稳定性,上市审核中会关注原公司及实控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大额未清偿债务。

6、原公司的后续处理(纳入上市主体/平行存续/注销)及原因

首先,对原公司不论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如前文所述,原公司的历史沿革、财务规范视同合并、合规等事项均需要予以注意。其次,不同处理方式下,上市审核中的关注侧重点可能存在一定不同:

(1)纳入上市主体:作为上市主体的下属子公司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如605398新炬网络;

(2)作为和发行人同一控制下平行企业,在上市主体外存续:关注未纳入上市主体的原因,原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业务是否已全部被新设上市主体承接,原公司剩下的资产、业务的内容和原因是什么,新老公司的关系,原公司是否与上市主体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是否影响上市主体的独立性等;

(3)注销:关注注销程序的合规性,未纳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原有人员的去向,是否从事类似业务,是否对发行人的竞争构成不利影响等。

不支持新设上市主体的原因是:

 

1、有些企业有了新设上市主体另起炉灶准备上市的想法,主要还是因为原主体可能存在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 

新设上市主体是一种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是又非常特殊,特殊就特殊在一是这个方案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一条路,还有就是期待这个方案可以彻底解决所有的瑕疵和问题。

 2、我们学习规则、研习案例,归纳出无数条与IPO审核有关的问题,比较重要且很难解决的问题概括起来包括股权纠纷、诉讼仲裁、财务核算、行政处罚等。 

3、如果单纯是财务不规范或者是诉讼处罚的情形,那么发行人完全可以等待问题解决之后重新运行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然后申请IPO,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时间换空间”。

 IPO审核的审核区间就是三年一期的报告期,除非是报告期外延续到报告期内或者对报告期内也有影响的情形,不然一般不会关注。因而,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去新设上市主体。 

4、如果是原来的公司存在股权纠纷或者股东合作不愉快的情形,那么大股东可能就考虑新设主体自己重新出山,这种情况下新设上市主体之后原来股东的权益怎么保证,原有股东的纠纷是否能够彻底解除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新设主体不一定就能解决原有主体的问题。 

5、新设上市主体之后必然要对原主体的相关资产、人员、业务等进行转移,同时还要做好与供应商以及客户的沟通及交接工作,包括新合作的开始以及原来合作的收尾等,稍处理不慎甚至会出现合作终止的情形。 

如果因为IPO的一个方案影响到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显然这个方案不管怎样都是不成功的。 

6、单单资产、人员、业务等转移的过程,就需要短则半年长则一年的时间,这个过程看起来简单实际操作起来要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自然基本上这个周期要超出我们原来预期的时间。 

此外,如果这个过程处理不好,甚至会造成其他重大的瑕疵行为,比如人员安置、资产评估、税费处理等。 

7、从这些年来看,通过新设上市主体IPO的案例已经非常少见,就算是有这种案例,从审核实践来看,好像也确实没有节约多少时间和气力,该有的问题还是要解决清楚,该付出的代价也一点儿没少。 

8、最近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北京京博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己也承认山东京博存续期内发生的股权转让较多,历史上股权变化涉及的当事人多且时间间隔较长,由于各种历史遗留原因难以对历次股权变动进行核实,同时山东京博历史上存在过股份代持、国有产权变动未评估和出资不实等问题,所以才选择新设主体。 

那么问询意见也关注到资产转移是否取得原有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同意,是否损害他们的利益呢?这个问题显然通过新设上市主体解决不了。

 9、新设上市主体是不得已的下下策没错,但却不是一劳永逸、一了百了的最佳方案。 

最后一句话,在做决定是否要重新设立主体IPO的情况下,一定要全面评估相关风险和成本。想清楚了再做,千万不要一边想一边做,因为很多事情是不可逆的。(企业上市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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